時間:2023-05-24 10:38
來源:廣東省生態環境廳

問:企業在填報環境統計年報時被要求按照1/2檢出限參與總量計算,廢氣污染物總量計算是否仍參考《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》(HJ/T 92-2002)10.5中規定“污染物監測結果小于規定監測方法檢出下限時,此污染物不參與總量核定”?
答:根據國家《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》,企業填報環境統計年報時選擇通過監測數據核算廢氣污染物排放量,應填報《工業企業廢氣監測數據》(基112表),在該表填報說明中,無未檢出污染物的核算方式。因此,廢氣監測報告中未檢出的污染物可不納入監測法核算中。
編輯:李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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